阿坝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17-10-13来源:阿坝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浏览次数:17006]
阿坝州疾控中心党委新修订规章制度目录(2015)
1.党委议事规则……………………(2-6)
2.党委议事决策制度……………………(6-7)
3.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7-13)
4.廉政建设制度……………………(13-14)
5.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14-15)
6.干部岗位交流制度……………………(15-16)
7.党委中心组专题调研制度……………………(17)
8.中心组学习制度……………………(17-18)
9.人员培训制度……………………(18-19)
10.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和服务群众制度……………………(19-21)
11.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制度……………………(21-23)
12.党务公开制度……………………(24-26)
13.党支部工作制度……………………(26-36)
14.党日活动制度……………………(36-37)
15.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37)
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央、省、州委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中心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事,要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如书记暂缺,分管领导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中心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的报告和请示。
(三)研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制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五)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六)研究并组织、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汇总干部考核意见。
(七)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工作。
(八)研究制定党内生活各项具体制度。
(九)研究确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研究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形式。
四、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暂缺,党委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分管领导确定,如书记暂缺则由分管领导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五)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委秘书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六)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属于行政领导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七)对送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委秘书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八)凡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
天告知党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九)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委员本
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委负责人签发。
(十一)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十二)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中心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中心党办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即使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但在贯彻执行中决不允许有自由主义和泄密行为,更不得有任何违反纪律的言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
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进行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委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委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委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委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委成员沟通。
6、党委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委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委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委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委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中心党委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十条 中心党委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党委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州及各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经常性的廉政建设教育,进一步提高加强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制度,严格遵守组织认识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组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和机构调整之机谋取私利。
(三)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为基层排忧解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自觉抵制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下基层工作按标准就餐,严禁挪用公款搞吃喝宴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四)认真执行会议申报制度。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其会议地点、规模、时间、人员、经费由办公室统一审定。各类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五)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丑恶现象。婚丧嫁娶不搞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
“四风”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州委八条意见,推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规定,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准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准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不准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不准带走车辆;不准公车私用。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不准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不准在境外考察、招商活动中搞大型宴会;不准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第五条 严格遵守办公用房规定,不准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不准多处占用、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准调离原工作单位继续占用办公用房。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定,不准违规举办或参加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不准向企业和个人摊派款项。
第七条 严格遵守求真务实要求,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严格遵守住房政策规定,不准违规多占住房;
第十条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不准指定提拔干部。
干部岗位交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我中心干部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干部岗位交流的指导思想
干部岗位交流要有利于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开阔眼界,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有利于中青年干部较快地弥补由于阅历单纯所带来的缺陷,提高决策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转变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条 干部岗位交流的原则
1、坚持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与党风廉政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原则;
5、坚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岗位交流的对象
被交流的干部应是所科室负责人或优秀年轻干部。干部交流的比例要恰当,使新老干部更好地合作交替,发挥每个干部的专长和优势。
第四条 干部岗位交流的一般条件
1、担任科室负责人(正、副职)职务已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确因工作特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
2、优秀年轻干部,需要提高宏观管理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交流;
3、身体健康;
第五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
中心内各所(科)室之间进行。
第六条 干部岗位交流工作方案由中心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交流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中心党委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被交流的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中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或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委中心组专题调研制度
一、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理论学习、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的手段贯穿
于学习全过程。
二、要按学习情况确定调研课题,调研时一定要亲自深入基层,在走访中获取第一手资料。
三、每年开展调研不少于3次。
四、每年要撰写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1—2篇,要理论联系实际,并对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性。
五、成员之间要不定期的举行调研交流,根据自己的调研课题进行发言。发言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要有新颖的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
中心组学习制度
1.中心组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党委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个人发言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学习文件与学习音像材料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党建知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先进典型事迹;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现代医学和疾控知识等。
2.政治、业务学习: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按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①学习时间:每周五下午集中或分散学习专业知识,每周二下午政治理论集中或分散学习,特殊情况可进行调整,要求作学习笔记。
②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方针、政策、路线,省、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当前形势任务以及相关疾病预防业务知识。
③学习形式: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学习效果,不走过场。
④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要请假,办公室负责考勤,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人员培训制度
1.人员培训工作是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单位学术委员作为人才培训规划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技术审议机构,科研教育科负责具体管理实施。 2.培训对象为本单位及各县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3.人员培训工作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管理,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包括(新进人员、公共卫生医技师规范化岗位培训,拔尖人才培养,检验人员专项培训)。组织各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外出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学术论文管理(见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管理办法),制定人员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并组织实施;接受外来人员进修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继续教育的程序:凡外出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均应填写《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外出学习申请表》(包括进修、短期培训班),科主任签署意见字后交人事部门签署意见交中心领导审批。 5.继续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每年应按职工总额2%的比例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提取经费,作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基金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内外学术交流、专业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学术会议、论文发表、配套奖励等项开支)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和服务群众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推进中心创先争优活动:
一、联系点的确立
1.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明确1个党支部作为工作联系点。
2.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联系点要参与支部的活动,具体联系1至2名困难党员或群众。
二、联系内容
1.深入调研。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将联系点工作与日常工作统筹兼顾,认真开展联系工作。对所联系点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准确掌握工作实际,通过调查,了解民情民意,了解职工所思所想所盼,为开展工作、制定发展措施提供第二手资料,增强做好工作的针对性。
2.宣传服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
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的宣传教育,为职工答疑解难。
3.具体指导。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联系点支部实际,经常深入所联系点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积极帮助联系点 找差距、理思路,帮助制定支部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4.解决难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为基层办实事作为联系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重点抓好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尤其是做好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列出解决的时限,条件不具备的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向职工讲明原因。
5.督促检查。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联系点的工作负有督促的责任,对照工作目标定期对联系点进行检查,确保联系点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6.以点带面。要以联系点为基础,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努力推动面上工作开展,真正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三、联系形式
1.参加联系点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联系点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2.上党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到联系点上党课或作专题报告,结合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讲理想、讲信念,讲党的宗旨、党的观念、党的优良传统。
3.举办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和基层优秀党员分别作专题报告。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点增强求真 务实、干事创业的能力。
4.开展谈心活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联系点适当开展谈心活动,虚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呼声。
5.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联系点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6.走访座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
了解民情民意,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7.发放调查表。定期在联系点发放调查表,征求联系点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统计、梳理和反馈工作。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原则上每月到联系点一次。遇有重要活动、
重大事件时要随时到联系点开展工作。
2.领导干部每人要建立一套有关联系情况的档案。将每次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联系支部,了解和掌握支部班子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通过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增强他们的自富能力。
4.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联系点要形成情况通报制度。本着“不干预、多支持、重服务、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5.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
政准则及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争当表率,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联系点的党员树立榜样。
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三大作风之一。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为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群团结,促进中心全体党员主动关心、密切联系群众。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全体职工的方针,建立常联系群众制度。发挥民主管理、民主语言、民主监督作用,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用有效的制度、措施来保证群众了解和参与改革发,实现群众对党政负责人的有效监督。
二、加强对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指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及各自章程,围绕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每个党员应成为党支部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经常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四、每个党员应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每个党员身边掌握有1-2名群众的基本情况,并采取谈心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活动一般每月每人1次,并建立群众档案和谈心活动记录。
五、每个党员应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模范。当群众遇到急难事时,党员都应身体力行为群众排忧解难,职工生病、住院要主动关心慰问。切实做职工的贴心人。
六、坚持群众对各级领导和党员的监督,每年年底召开一次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对班子的意见,每年六月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征求对党员的意见。
七、坚持群众对干部的评议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八、在发展党员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
联系群众的内容:
1、积极宣传并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2、妥善处理职工中的矛盾,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搞好同志间的团结。
3、经常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对党组织和干部、
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4、引导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帮助职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带领群众完成经济指标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联系群众的途径:
1、党支部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对党支部、党员干部和党员的意见,听取群众对本单位发展目标、综合管理、经济效益及改善职工生活的意见和要求。
2、党员干部应坚持深入基层,参加单位常规活动,定期与群众交心谈心,和群众打成一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3、党员应经常找群众谈心,了解群众的反映,关心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坚持汇报、检查和指导:
1、党支部、党小组、党员每季度应将联系群众的情况和群众反映出的问题逐级向上汇报。党支部应将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尽快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2、党员联系群众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第二条 公开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的向群众公开。
包括:
1、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执行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情况,执行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第三条 公开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委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职工大会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重大决策作出后要向群众公示,形成共识,赢得群众支持。
第四条 公开时间
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会议公开、公告公示、网站等不同的公开形式。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或在党务公开栏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五条 监督与考核
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搞好公开公示,要聘请监督员,及时了解党员群众的反映,为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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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中心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州疾控中心党委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了4个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
第八条 支部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疾控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在疾控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积极主动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疾控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疾控的改革、发展、稳定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心党委和行政领导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受理的党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协助书记负责青年群众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党支部青年工作计划;指导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团的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二)定期听取团组织工作汇报,掌握情况,指导工作;指导辖团支部搞好换届改选;指导团组织做好团的发展工作,培养优秀青年加入团的行列。
(三)做好团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四)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青年。
第十七条 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1.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支委会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支委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由中心党委统一安排。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各支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建立每年一次向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领导干部谈心制度。中心党政领导干部、支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与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干部职工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支委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一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一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中心党委,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在疾控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适用范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票决未通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领导干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外出党员的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党员返回后,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以了解掌握外出期间的表现。
州疾控中心党日活动制度
一、党支部活动日制度是严密组织生活的重要制度,也是党员加强组织观念,享受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体现。
二、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定于每月23日下午为党员活动日(如遇周末,可适当调整)。
三、主要内容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内文件。结合社区帮扶“双报到”等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四、每个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日活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五、党日活动情况将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对党员谈话。 1、党组织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每个月至少同党员讲话一人次,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指出他们的成绩和不足,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作好谈话记录; 2、对于党员反映的问题,一般要有回音,个人解决不了的要提交组织讨论决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 3、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和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员的监督和教育; 4、党员领导干部,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保证不影响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时,要向党支部书记和小组长请假。